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大冶特钢 公告编号:2011-041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1月11日上午11:00时至上午12:00时
2、召开地点:公司报告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高国华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307,200,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联营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关联高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1,241,216股,回避了表决,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45,958,927股。
表决结果:同意45,958,927股,占出席会议有权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弃权均为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关联高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1,241,216股,回避了表决,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45,958,927股。
表决结果:同意45,958,927股,占出席会议有权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弃权均为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魏飞武 傅 浩
(三)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大会议案、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关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1月12日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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