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吨钢利润的逐年下滑,钢铁工业被迫迈入调整、转变之年。强劲的钢产量与减弱的钢材消费量导致钢材供需严重失衡,很多企业之前都是通过规模化的低成本竞争获得成功的,低下的利润使得钢铁工业可持续性发展成为一个战略性问题,针对钢铁工业的发展政策和规范条件频繁颁布。 比较来说,2012年版《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是之前的加强版,仍是从钢铁的工艺、设备、产品、规模方面进行规范。以下是对此规范文件的几点看法。 1、文件中进一步强调企业要取得排污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排污证等需要环保部门补发,工信部规定此条件也需要其他部门相配合。再一次要求取得这些证件,也是给那些违规超生的企业补发准生证。 2、对已完成实质性联合重组和淘汰落后完成较好的企业,优先纳入规范管理。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积极进行整改,整改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行业。 文中“积极进行整改、逐步退出”——反映出目前整个钢铁生产规范管理的难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给整改的机会,不积极或达不到要求,再逐步退出,但何时退出?怎么退出?这些都显示出此规范条文不会在短时间内见效。 3、对于这次的设备炉容指标,与2010版的几乎相似。 对于严禁生产的产品,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与冶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改委2011年版本)也大致相似,只是少了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注:冶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改委2011年本) 钢铁落后产品: 1、热轧硅钢片 2、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3、热轧钢筋:牌号HRB335、HPB235 总之,规范钢铁行业,即要他们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也要符合《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还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这就需要多部门联合,最主要的还是要与地方政府协调好,权衡各方利益。若强行关闭一个钢厂,势必会想到失业人群和社会稳定以及对一个小地方的经济影响,让他们退出或者强拆,也要制定一套相应的切合实际的退出或补偿机制,那样,该规划才能更有效地、更快地达到目标,政策自然就有了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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