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生委网站10日消息称,要将乱收费乱罚款的治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及时取消非法收费罚款项目,并严肃查处基层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9月11日《新京报》)
虽然不能将与钱有关的执法都当做“以罚代管”,但不少执法可以“来钱”是不争事实。对于此类执法,大都是“有法必依”,而很少执法不严。
如果从受到社会诟病的“以罚代管”中,人们看出了这种举措对管理者产生的强烈经济刺激,那么,对于名正言顺的收费或罚款,管理者也未必能做到心如止水——“见钱眼开”,在当今社会中,已经越来越不像一个贬义词了。因此,即使是有涉国策的“计生”工作,也出现了“基层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
既然一项社会管理涉及到“权银两讫”,被管理者需要用金钱赎买某种权利,那么,这样的“交易”也应该明码标价,不该有“商业机密”。因此,中央纪委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勾清明表示,要“切实防止各种变相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发生。同时及时公示收费罚款项目。及时将收费罚款的依据、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为何一项涉及到国策的“计生”工作,会引发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还是因为这项执法是“来钱”的。一旦关系到“来钱”的执法,就很容易发生工作重点的偏差,忽略了相关法规的初衷去追求“经济指标”。如果此项“经济来源”有涉执法部门的自身利益,那么,很可能把一项严肃的社会管理当做“生意”来做。
来自《新华网》9月10日消息:“浙江宁波有对夫妻,两人均是独生子女,于年初产下第二胎。正在全家乐翻天时,几名计生人员上门,称按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也要经过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胎,而夫妻两人在生孩子前未办理手续,最终当地计生局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万余元。但夫妻俩认为自己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无需缴纳,目前计生部门已申请强制执行。
诚然,当地计生局的决定是“有法可依”的。可是,不但令当事人无法接受,也让公众产生疑惑的“征收”事件,暴露出的是当地计生部门对这笔“社会抚养费”的志在必得。社会抚养费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浙江已有政策,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二胎。那么,对符合当地现有政策的家庭征收7万余元社会抚养费,理由仅是“没有办手续”。这就歪曲了“社会抚养费”的本意。本来是由于违规超生会增加社会负担,用“社会抚养费”弥补公共支出。而现在浙江已有条件地开放了生二胎政策,也就是说已具备这个公共能力。难道就因一个报批手续,又产生了7万元的公共负担?对此,不能视为权力的尊严,而是当事部门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逐。一件本身合法的事情,由于没有给权力部门“知情权”,就遭遇和违法一样的结局,是权力部门对政策理解能力的偏差,还是因“经济效益”利令智昏?应该是“切实防止各种变相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发生”的关键。
鉴此,有关“来钱”的执法,都必须“及时将收费罚款的依据、标准等向社会公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能像一个利欲熏心的商人,把政策法规当做“商业机密”,利用权力的优势巧取豪夺,这将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安定和谐。